案件受理: 电话/传真: 0898-66776063 地址:海口市龙华路海医一附院新门急诊大楼4楼 海南医学院城西校区校内: 电话/传真: 0898-66963623 地址: 海口市学院路3号 案件受理时间: 周1-周5: 8:30-11:30 15:00-17:30 (每周4下午内部学习,不受理案件) |
别有用心的亲子鉴定来源: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址:http://www.hnyzy.gov.cn/dongtaiInfo.aspx?id=921 案件详情 1998年12月4日,陈某与杨某(生前)登记结婚手续,生育儿子小陈。婚后杨某常年在外打工,并在打工过程中认识了桑某。2009年4月27日,杨某在未与陈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生育女儿小桑并于2009年9月4日与桑某登记结婚。2016年4月28日,杨某与桑某办理离婚手续,对于女儿小桑的抚养权,双方在《离婚协议书》上约定:离婚后,长女小桑的监护权归女方。2016年10月23日,杨某因病去世,小桑便随桑某生活至今。2017年2月20日,陈某因其村里的土地被征用,涉及到土地补偿款的问题,便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自己与小桑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及判令小桑交归自己抚养,同时还提交了亲子鉴定申请书。法院依陈某申请向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委托鉴定后,经多次通知,桑某均拒到该鉴定中心做鉴定。因此,鉴定中心退案。 从法律层面上 本案系因小桑的抚养权引起的抚养纠纷。判断陈某是否对小桑具有抚养权,取决于其与小桑是否存在亲子关系。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,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,法院不得强制取证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二条第二款“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,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,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”的规定,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主张成立的前提是,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有充足证据,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形。本案中,陈某虽主张其与小桑存在亲子关系,仅提供了照片以及自己的口头陈述,但照片也仅仅是外貌特征判断,且从该外貌特征也不必然得出存在亲子关系的的结论,而其自己的陈述也仅仅是口头的,并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。因此,陈某并未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其与小桑之间存在亲子关系,即使桑某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,也不能推定陈某与小桑之间存在亲子关系。故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,二审维持原判。 (王超慧/文 百度/图 马润娇/编校) |